北京工业大学

艺术设计学院图书馆

2007年09月26日 星期三 09:00:35

 

图书馆藏书借阅规则

一、外借规则

1.读者持借阅证及图书在服务台办理借还书手续。每人允许借书总量见下表《图书借阅册数、期限表》:

读者类型

允许借书册数

允许预约册数

正常借期

允许续借次数

续借借期

大专生

3

3

1个月

1

15

中专生

2

2

1个月

1

15

在编教职工

10

10

2个月

1

1个月

非编教职工

4

4

2个月

1

1个月

2.读者根据需要可在图书借期到期日或前10天来馆办理一次续借。

3.读者可预约已借出的图书,预约册数详见《图书借阅册数、期限表》。

4.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当时检查,如发现有掉页、刻画、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请加盖印记,分清责任。

5.所借书刊资料必须按期归还,逾期未还者按规定交纳违约金。

6.请勿携带书包、个人书刊资料及食品、用水等进入外借书库。

7.外借书库的图书在未办理正常手续时,不得擅自携出库外,私自将图书夹带出库者,按偷窃行为处理。

8.所有借出28天以上的图书,当被其他读者预约时,图书馆有权向持书者发出《催还通知》。读者应按《催还通知》的还书日期归还图书,被催还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。

9.借书、续借、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未被冻结、没有过期图书、没有欠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。

二、阅览规则

1.读者进入阅览室应出示借阅证,经登记确认后方可进入阅览室内阅览书刊资料。

2.请勿携带书包、个人书刊资料、饮用水进入阅览室。

3.阅览室书刊资料为开架阅览,每次限取图书2册、报刊1种,阅后放在指定地方,请勿自行归架。

4.阅览室书刊资料仅为室内阅览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室外,私自将书刊资料夹带出本室者,要按窃书行为予以处理。

三、特殊图书的阅览

1.本馆的保存本不外借,部分资料可在馆内复印。

2.期刊(现刊)仅限在期刊阅览室内阅览。

3.本馆工具书不外借,读者可凭借阅证在室内阅览。

4.古籍珍善本、地方志、碑帖拓片等一般只供本院有关专业的教师在馆内阅览。

四、违规处理办法

图书馆所收的赔偿金、违约金全部纳入购书经费。

1.未办阅览手续,私自携书离开阅览室及书库者,以窃书行为上报学院,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2.图书超期按违约办理,以0.10元/日计算。

3.遗失图书应立即到图书馆申明,并在一个月内寻找或自行购买完全相同版本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本图书)抵赔,同时支付技术处理费5-7元/册;在一个月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版本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本图书)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
①中版图书:专业图书按实际价格的5倍赔偿,另加技术处理费5.00元;非专业图书按实际价格的3倍赔偿,另加技术处理费5.00元。

②外版图书:按实际价格的3倍赔偿,另加技术处理费7.00元。

③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
④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⑤凡1990年以前出版图书的,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;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20倍赔偿。

⑥遗失影印外文及港台图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⑦遗失专业期刊,按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,文艺期刊按所失期刊的3倍赔偿。

4.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-20元,其图刊污损严重影响阅读的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格赔偿;损坏图书条形码赔偿1.00元。

5.对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需赔偿原书,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赔偿原书,按第三款规定赔偿。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,注销本人借阅证,并通报所在系、部及学院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6.对偷窃书刊资料者按第三款规定加倍赔偿。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,注销本人借阅证,并通报所在系、部及学院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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